按照常人的獨生思維來講,在獨生子女家庭中,女全如果父母去世,額繼那么其名下的承遺產財產和不動產都應該由獨生子女來繼承,但事實上獨生子女在通常情況下也只能拿到部分遺產,條件因為這其中涉及到順序繼承的認清問題。


獨生子女想繼承遺產要滿足一定條件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順序條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遵循被繼承者的繼承意愿是第一位的,只要存在醫囑,關鍵那么久必須按照遺囑上面的獨生條款進行財產繼承,但是女全在實際的生活中,能夠立下遺囑的額繼家庭很少,所以只能采取自然繼承的承遺產關系,但是條件獨生子女想要全額繼承父母的遺產,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1如果父母去世的認清時候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已經去世了,這時候遺傳就全部屬于獨生子女;
- 2如果父母先于爺爺奶奶去世,則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概念來說,其父輩們也有權力參與到遺產的分配中,不僅如此,爺爺奶奶膝下的其他兒女也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除非能夠找到爺爺奶奶下所有的子女并聲明自愿放棄遺產,此時獨生子女才能完全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

有時親戚也能參與繼承父母遺產
Tips: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有四種財產獨生子女無法繼承根據2021最新《民法典》規定,在父母離世之后,有四種財產不能被繼承,它們分別為:
| 財產類型 | 說明 |
| 保險金或補貼 | 保險金只屬于受益人,而獨生子女補貼金屬于個人所得費用,不在遺產的范圍之內 |
| 死亡賠償金或養老金 | 如果死者是因為某些意外而能拿到一定賠償的情況下,這部分的資產需要交給死者的近親,而不參與遺產的計算 |
| 特定權利 | 主要指的是著作權和署名權等,如作家版權的收入不能繼續被子女繼承 |
| 使用權 | 主要指的是公共住房和農村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往往居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為農村土地一般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不能計算個人遺產,全部屬于農村獨生子女宅基地使用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
如果父母去世后,獨生子女已經取得了繼承權,在繼承房產的時候仍然要先繳納一部分的費用,這里主要指的是公證和房屋評估的費用。 按照公證的類型和房屋評估的種類,一共存在四種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 費用類型 | 計算方式 |
| 繼承權公證費用 |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
| 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 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
| 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
| 契稅 |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
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獨生家庭留下的遺產分配都沒有什么異議,但實際上在一些實際的案例中,會發現存在親戚“搶奪”遺產的現象,但這種“搶奪”是合理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繼承順序》中指出,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獨生子女遺產分配原則
-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囑的確定有利于遺產正常繼承
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協商往往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遺囑的出現就能解決所有的順序繼承的問題,只要離世的父母在公證處有留下遺囑,那么所謂的親戚“搶奪”異常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但前提是能夠保證遺產是合法合理的,一般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 1立遺囑人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 3遺囑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